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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莊月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宛陵、郭映均、郭英茂、祥安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90,000元(1,990,000+19,400,000=21,39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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