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39,2019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奕璇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五行通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被 告 林志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4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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