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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潑墨仙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砌禾數位動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39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即反訴駁回)部分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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