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431,201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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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尹天賜
黃瑞玲
葉佳妤
李亞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尹天賜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5萬2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2152元,上訴人黃瑞玲部分上訴利益為2972萬3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36 元,上訴人葉佳妤部分上訴利益為2988萬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2548元,上訴人李亞倫部分上訴利益為12萬2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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