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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李勳
李思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思正
訴訟代理人 嚴火炎律師
顏嘉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原審起訴時之估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4,12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據此核定為8,502,747元(計算式:12,754,120元×2/3=8,502,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類別│不動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
├──┼──────────┼───────┼───────┤
│土地│臺北市文山區實踐段三│85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310 │
│ │小段607地號 │ │ │
├──┼──────────┼───────┼───────┤
│房屋│臺北市文山區實踐段三│69.44平方公尺 │全部 │
│ │小段1510建號(即門牌│ │ │
│ │號碼:臺北市文山區一│ │ │
│ │壽街68號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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