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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源甡國際有限公司(即J.ADAMS AND ASSOCIATES IN
T’L LTD.)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盛
上 訴 人 ZENITH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高銘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重訴字第44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66,208 元及13,012,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3,588 元(33,724元+189,864 元=223,588 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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