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461,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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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簡經緯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宗穎律師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被 告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麗君
被 告 黃文峰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蕭錫鴻即三普地政士事務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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