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龔得昶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張家茹律師
被 告 莊凱超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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