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500,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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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陳駿熒




被 上訴人 黃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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