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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創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姸羽即賴姸羽企業社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0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3萬7913元(計算式:1680萬1200元+223 萬6713元=1903萬7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932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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