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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姚鵬程
被上訴人 姚行中
姚行宜
姚行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命給付新臺幣(下同)27,500,000元,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建號185號建物(下稱系爭四維路不動產)返還原告並給付不當得利。
而參酌與系爭四維路不動產屋齡、地段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220,459元,系爭四維路不動產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94,135元,加計訴訟標的金額27,500,000元,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8,794,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至上訴人對與租金相當之金錢利益提起上訴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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