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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悅桂
阮怡昌
阮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中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36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以書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57,000 元,且已確定(前述裁定分別送達兩造,因無人抗告而確定),上訴人係受全部敗訴判決,上訴聲明請求就原判決全部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足認係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850,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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