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游淑琴即富瑞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謝胡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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