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679,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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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游淑琴即富瑞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謝胡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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