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原 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原 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原 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被 告 林明玲
林珊羽
林群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阮禎民律師
複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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