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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負責人劉培森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關弘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負責人劉培森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光助大房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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