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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4,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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