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陳呈奇
被 告 CENC(HK)TRADING CO. LIMITED 即(誠興行(香港)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南
被 告 廈門市成易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CENC( HK) TRADING CO .LIMITED 」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 CENC( HK) TRADING CO .LIMITED即(誠興行(香港)商貿有限公司)」。
理 由查本件被告CENC(HK)TRADING CO. LIMITED 之中文名稱為「誠興行(香港)商貿有限公司」,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漏寫,因於判決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逕予補充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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