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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16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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