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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歐裕、張召衛、張宗龍、 張永盛、羅美珠、張濬承、張凱翔、張克銘、張歐燦、張歐善、張文龍、張歐文彬、蔡張明照、張明美、張雅筑、張庭瑜、曾淑玲、張宏森、張佩雯、張靄雯、張如棻、張宏祥、甘錦珠、張恒豪、張恒達、張雅美、陳芳蘭、張惟棟、張瑞文、張雅惠、鄭中順、鄭贊耕、鄭明東、鄭林淑煖、鄭宇庭、鄭宇泰、鄭宇志、鄭易承、鄭欣宜、鄭雅琳、鄭雅方、鄭雅文、鄭雅心、鄭盈盈、鄭至凱、李瑋恒、賴佩君、陳美娟、蔡海龍、潘傳健、蔡長祐、陳美珠、陳張秀英、林冠州、王文同、高淑芬、林淑娟、陳美華、范姜炳煌、張寶鶯、陳淑真、江晨恩、許燕珠、莊金德、王秋月、陳志偉、譚季沄、阮藍葳、常玉慧、許清寅、許瑞堯、許瑞賢、林郁樺、蔡建庭等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民國109年6月30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0,360萬4,011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99萬9,69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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