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重訴,828,2020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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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被 告 張歐裕
張召衛(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張宗龍(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游美雲
被 告 張永盛(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羅美珠(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濬承(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凱翔(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克銘(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歐燦(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歐善(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文龍
張歐文彬
蔡張明照
張明美
張雅筑
張庭瑜
曾淑玲
張宏森
張佩雯
張靄雯
張如棻
張宏祥

甘錦珠(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豪(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達(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雅美(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陳芳蘭(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惟棟(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瑞文(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雅惠(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上三十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鄭中順
鄭贊耕

鄭明東

鄭林淑煖
鄭宇庭

鄭宇泰
鄭宇志
鄭易承

鄭欣宜
鄭雅琳
鄭雅方

鄭雅文

鄭雅心

鄭盈盈

鄭至凱
李瑋恒

賴佩君
陳美娟
上十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蔡海龍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告 潘傳健
蔡長祐
陳美珠

陳張秀英

林冠州

王文同
高淑芬
陳美華

范姜炳煌
張寶鶯
陳淑真

江晨恩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許燕珠


莊金德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佩吟律師
宋穎玟律師
被 告 常玉慧
許清寅(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堯(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賢(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王秋月


陳志偉

林郁樺
蔡建庭
阮藍葳
譚季沄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漏附之附表,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原告主張欄之先位聲明第⑴項至第項所載之附表有所漏附,係顯然錯誤。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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