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被 告 張歐裕
張召衛(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張宗龍(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游美雲
被 告 張永盛(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羅美珠(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濬承(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凱翔(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克銘(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歐燦(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歐善(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文龍
張歐文彬
蔡張明照
張明美
張雅筑
張庭瑜
曾淑玲
張宏森
張佩雯
張靄雯
張如棻
張宏祥
甘錦珠(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豪(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達(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雅美(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陳芳蘭(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惟棟(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瑞文(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雅惠(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上三十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鄭中順
鄭贊耕
鄭明東
鄭林淑煖
鄭宇庭
鄭宇泰
鄭宇志
鄭易承
鄭欣宜
鄭雅琳
鄭雅方
鄭雅文
鄭雅心
鄭盈盈
鄭至凱
李瑋恒
賴佩君
陳美娟
上十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蔡海龍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告 潘傳健
蔡長祐
陳美珠
陳張秀英
林冠州
王文同
高淑芬
陳美華
范姜炳煌
張寶鶯
陳淑真
江晨恩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許燕珠
莊金德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佩吟律師
宋穎玟律師
被 告 常玉慧
許清寅(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堯(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賢(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王秋月
陳志偉
林郁樺
蔡建庭
阮藍葳
譚季沄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漏附之附表,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原告主張欄之先位聲明第⑴項至第項所載之附表有所漏附,係顯然錯誤。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