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財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翊華律師
應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5 月24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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