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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孫雲鵬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雲鳳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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