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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16號
原 告 日商ALTPLUS INC
法定代理人 石井武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彭于庭律師
被 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趙畊遠
訴訟代理人 李欣昱律師
陳群志律師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平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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