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金,19,2020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被 告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周孟澤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蘇鈺婷
許士奇
林政憲律師
張蕙律師
張育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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