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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78號
異 議 人 頂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銘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致丞、林承業、林雅惠、林黃秋里(即林火發之繼承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23號裁定聲明異議(異議人誤載為上訴狀),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限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異議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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