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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88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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