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袁靜如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袁靜如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因本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袁靜如對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至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並非本件確定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為抗告人,故不得提起本件抗告,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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