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微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沈克勤
再審被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7年度保險小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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