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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廖秋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京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572號、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975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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