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再易,3,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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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再審被告 上城糕餅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泉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再審原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所指定送達處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無法為送達,變更送達處所亦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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