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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上城糕餅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9日為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同年4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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