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執,104,2019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長剛

相 對 人 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5月2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1,66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5月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包括「資遣費部分雙方以91,667元達成和解,資方並於108年8月30日前匯款至勞方原薪轉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存摺等影本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