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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陳正德
上列抗告人因周呈駿與泰讚足體養生館即鄭秀梅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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