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何璦蓁
黃啟峰
林秀慧
黃淑卿
黃瀞儀
陳凱婷
張瑞玲
胡時瑛
蘇耘寬
蔡長剛
張亦翔
李孝先
王琰
郭柔秀
衛志宏
林東銘
柯明志
蔡宛芹
謝依儒
陳維容
共 同
代 理 人 汪智聰
相 對 人 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2頁第1行關於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朱俊良」,應更正為「來俊良」;
第3頁第1行「代理人林佳如」,應更正為「代理人林家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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