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執,2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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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雅玲
相 對 人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以新臺幣(下同)123,276 元整達成和解;
資方將前述金額分3 期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於107 年7 月30日匯入43,276元、第二期107 年8 月30日匯入40,000元、第三期107 年9 月30日匯入4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內容,其中「第三期107 年9 月30日匯入40,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就工資、資遣費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3,276 元,並分3 期於107 年7 月30日匯入43,276元、107 年8 月30日匯入40,000元、107 年9 月30日匯入40,000元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尚餘40,000元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以新臺幣(下同)123,276 元整達成和解;
資方將前述金額分3 期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於107 年7 月30日匯入43,276元、第二期107 年8 月30日匯入40,000元、第三期107 年9 月30日匯入4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已分別於107 年8 月3 日、9 月4 日給付聲請人43,276元、40,000元,然就第三期應給付之40,000元則迄未給付乙節,亦有聲請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臺灣企銀存款明細資料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第三期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該40,000元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業已給付之83,276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則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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