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執,34,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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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桂花
相 對 人 紳士領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⒈勞(黃桂花)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任職期間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給付勞方黃桂花和解金新臺幣34,200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

之內容,就其中新臺幣33,3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任職期間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2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其中之新臺幣33,300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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