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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佩怡
相 對 人 天然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儉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2,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7年10月1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92,000元(含107年7月1日至107年9月9日工資7萬元、預告工資1萬元、資遣費12,000元),應於108年4月16日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巿政府勞動局107年10月23日北巿勞動字第1076068543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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