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執,55,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馬國全

相 對 人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馬國全新臺幣(下同)76,542元(107年11月、12月薪資及108年1月1日至1月25日薪資共86,542元另扣除已付之10,000元),資方應於108年4月18日以現金方式給付勞方馬國全。」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工資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崇佐確認屬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