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執,6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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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邱光元
相 對 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無預警倒閉,應給付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日至108年3月8日工資新臺幣(下同)12,000元、勞工退休金720元、資遣費922,500元,合計935,220元,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依協議書所載內容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定期於108年5月8日進行調解,然相對人並未出席,未能作成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向該協會以公務電話確認屬實,有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協會所提供之調解紀錄、委任書、調解紀錄簽收單、送達相對人之證明等文件可佐。

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則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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