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棱閣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訴訟代理人 楊璥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春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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