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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劉乾緯
徐翊茜
黃杉睿
被 告 諶耀南
范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對原告起訴事實有意見,請於14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本院准為公示送達,嗣發現被告尚有其他居住處所,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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