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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葉嘉妮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臺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5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證。
揆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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