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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原 告 鄒宗漢
上開原告請求併計休假年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7 年11月20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783號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其中起訴主張有關原告休假年資爭議部分,因適用民事訴訟法應由民事法院審判,經行政法院移送至本院,是原告自應表明被告之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暨其住居所,且具體敘明訴之聲明為何暨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本件之訴訟標的。
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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