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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陳維容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其薪資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六千二百五十元、加班費二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元、年終獎金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二元及資遣費三萬三千九百零六元,共計二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並應提繳四萬二千四百九十五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十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三百十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所明定。
又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惟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不包括年終獎金在內;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並有明文。
是以原告請求上開薪資及加班費共計十八萬八千一百二十四元(166,250元+ 21,874元)部分,合於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原應徵收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元其中二分之一即九百九十五元(1,990元÷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3,310元-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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