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訴,31,201909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巧玲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4,987元及提繳勞退金14,580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9,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計算式:3,150+4,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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