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106,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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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靖貽即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靖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指定黃靖貽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願任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清單、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4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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