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李芸珮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
相 對 人 九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行惇
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散相對人九思設計有限公司,惟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巷0號7樓之2,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