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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THAM THIEN HOONG FIDELIS(即新加坡商世界燃料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THAM THIEN HOONG FIDELIS為新加坡商世界燃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世界燃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世界燃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8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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