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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張寗
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許書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
聲請人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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