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167,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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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李典穎即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典穎為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亞美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07年8月20日經日亞美公司之股東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聲請人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日亞美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日亞美公司107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及聲請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3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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